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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8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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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時之節稅方法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
第14條(所得之分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
例如:花2000元買彩券,中了4000元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
2000*20%=400...為稅!!
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
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
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ps:如果能收集到別人沒中的到4000元來舉證,不知道是不是就免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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