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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複製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阿保    時間: 2011-5-18 10:47     標題: 複製的問題

近來有線上格友反應個人相片讓別人複製卻在別的地方張貼而鬧的不愉快
建議98可設立一程式讓大家自己決定相片可否讓人下載(Xuit即有此功能)
作者: ~火影~    時間: 2011-5-29 15:35

這建議不錯~~可行喔~~
作者: admin    時間: 2011-6-1 20:01

要改程式碼吧  目前沒人手可以做 以後有機會會研究
作者: ukamys2002    時間: 2011-6-2 01:33     標題: 這問題我也有研究過

一般來說所有的網站都有放鎖右鍵的程式功能
但是我發現這樣做並不會完全解決問題
有些人則會利用"Prt Scr"鍵或是"Alt"+"Prt Scr"鍵的功能複製圖片
這種方法一樣可以將原來的圖片複製到另一個地方
不過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侵犯隱私權條例分析如下:

原則上關於人格權之侵害認定,只要未得權利所有人授權使用即為權利侵害。
惟肖像權為特殊之人格權,並非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
此外亦因肖像權具有財產權之性質,故關於肖像權侵害重在是否有經濟上的利用,而另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適用。

三、肖像權侵害之救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其所得之營利,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ㄧ項前段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害賠償。
範圍包含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另外,未經授權既使用該照片;是侵害了該照片的著作權,因此就本案而言,侵害了肖像權及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會另有刑事及民事可以提告。

著作權受侵害時,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1.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的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的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的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的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作者: nathanmit3615    時間: 2020-8-1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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